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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阴会计培训,这几种凭证也可以进项抵扣
    2020-07-09发布, 次浏览 收藏 置顶 举报
江阴会计培训,这几种凭证也可以进项抵扣
  • 江阴会计培训,这几种凭证也可以进项抵扣
  • 区域:江阴
  • 上课班制:随到随学
  • 课程类型:普通课程
  • 网报价格:¥300    课程原价:¥500
  • 咨询热线:1320523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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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会计伙伴们,你们知道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等进项税额凭证?这些应该在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还是会出现的,但是今天上元会计君想要跟大家说这几种凭证也可以进项抵扣,如果大家看到可要记得保管好哦!
       上元会计君这边要说的有三种类型发票,大家一定要仔细看清楚哦!
       第一种:农产品收购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外: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政策依据:(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二种:通行费普通发票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政策依据:(财税〔2017〕90号)
    第三种:旅客运输相关凭证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需要注意的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上面就是上元会计君根据政策给大家总结的,希望大家在日常工作中能够好好保管这些发票哦!

联系我时请说明是在一路培训网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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